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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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60號聲請人 洪怡婷 相對人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政達 相對人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七年一月四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394H960)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前連帶給付勞方(即聲請人,調解紀錄附件勞工名冊及請求金額明細表編號16)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叁拾叁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4日調解會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結果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已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捷菡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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