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4號聲請人大千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徐千剛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海松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謝海松簽發如聲請狀所附之本票三紙,並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復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查本件相對人謝海松業於民國105年4月5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本件聲請日為108年
1月9日,則相對人於本件聲請時業已喪失當事人能力,是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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