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821號債權人 高榮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亦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