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997號債權人 陳綉娥 即宗麥商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俊欽 即安全機車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送貨單,訂貨公司為安全機車百貨 廖義松 先生,請釋明其與債務人廖俊欽即安全機車行之同一性。
三、依貴公司提出之出貨對帳表,說明記載為寄賣,請提出貴公司與債務人廖俊欽即安全機車行之寄賣契約,或說明貴公司與債務人廖俊欽即安全機車行寄賣契約為何?
四、債務人廖俊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廖俊欽即安全機車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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