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003號債權人和盛水電材料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邵維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邵維義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