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志杰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志杰自民國111年1月7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未提出更生方案,經本院通知其提出薪資資料,亦未提出。其代理人亦因聲請人所留電話為空號,無從連繫而解除委任,是本件顯無從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規定逕為認可,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