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尹紹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尹紹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尹紹賢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書誤載為殺人案件,應予更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3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雷淑雯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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