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70號原告 姚淑娥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南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