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36號聲請人德祥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平 相對人 吳柏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2月29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3年度司票字第00153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11年7月5日10,000元111年8月11日113年3月1日CH763007002111年7月5日10,000元111年9月11日113年3月1日CH763008003111年7月5日10,000元111年10月11日113年3月1日CH763009004111年7月5日10,000元111年11月11日113年3月1日CH763010005111年7月5日10,000元111年12月11日113年3月1日CH763011006111年7月5日10,000元112年1月11日113年3月1日CH763012007111年7月5日10,000元112年2月11日113年3月1日CH763013008111年7月5日10,000元112年3月11日113年3月1日CH763014009111年7月5日10,000元112年4月11日113年3月1日CH763015010111年7月5日10,000元112年5月11日113年3月1日CH763016011111年7月5日10,000元112年6月11日113年3月1日CH763017012111年7月5日10,000元112年7月11日113年3月1日CH763018013111年7月5日10,000元112年8月11日113年3月1日CH763019014111年7月5日10,000元112年9月11日113年3月1日CH763020015111年7月5日10,000元112年10月11日113年3月1日CH763021016111年7月5日10,000元112年11月11日113年3月1日CH763022017111年7月5日20,000元112年12月11日113年3月1日CH763023018111年7月5日20,000元113年1月11日113年3月1日TH966526019111年7月5日17,339元113年2月11日113年3月1日TH965527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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