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調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調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3年2月間拍定買受台灣南投
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3950號強制執行事件乙標:⑴土地:
南投縣南投市○○○段○○○○○○○號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
範圍全部、⑵土地:南投縣南投市○○○段○○○○○○○號土地
、面積8平方公尺,範圍全部(下稱系爭二筆土地)。系爭
兩筆土地聲請人已依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登記所
有權在案,然聲請人於97年7月間出售上開兩筆土地與第三
人,竟被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駁回移轉登記,該事務所質
疑聲請人是否為土地所有權人,並以沒有法律依據之「加強
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當令箭拒絕聲請人移
轉上開土地予第三人,聲請人為保權益,爰聲請確認聲請人
確實拍定買受系爭兩筆土地。
三、經查聲請人確認其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拍定買受系爭兩筆土
地,其性質係確認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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