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839號債權人 林妙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運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妙盈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借支單所示債務人向中信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債權人為中信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妙盈。
㈡提出債務人羅運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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