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47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趙文章 債務人 張明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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