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原告 廖廣梅 訴訟代理人 謝尚恩 複代理人 周信亨 律師被告 廖愛梅
廖玉梅
廖錦梅
廖家宜
廖婉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德孚 律師被告 廖信華 訴訟代理人 林兆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至4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5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