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98號原告 黃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計算式:訴訟權求償1,000,000元+人格權求償2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