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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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64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住○○市○○街000號0樓帳務管理部(風險管理處)被告 李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9條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