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添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添丁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嗣於同日下午1時11分許」更正為「嗣於同日下午1時7分許」;證據「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之記載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添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率然於一般道路上騎乘機車,顯然漠視其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甚鉅,所為非是,幸未因此肇事造成實害,另考量其於犯本件犯行前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前案紀錄,此素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兼衡其自稱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經濟生活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警卷第1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賴易詮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448號被告吳添丁男6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添丁於民國102年2月6日中午12時許,在位於高雄市路竹區某處飲用啤酒及保力達飲品後,其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中午12時許飲畢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返回其位於高雄市岡山區信中街之住處,嗣於同日下午1時11分許,行經高雄市岡山區宏中街與信中街口時,因騎乘上開機車搖擺不定而為警攔檢,並經警檢測呼氣測試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4毫克(0.64mg/l),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添丁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嘉興所(隊)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平衡檢測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又被告飲用酒類後,其呼氣測試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64毫克(0.64mg/l),參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敘,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況,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檢察官賴寶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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