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74號
原告 鐘梅玉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
被告 周雅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雅琪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