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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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44號

原告銓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孋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1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佩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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