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2號上訴人即被告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