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 黃世祿友義土木包工業
1號2原告與被告三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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