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四年度緩字第五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編號A40號政黨受贈收據壹紙,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五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編號A40號政黨受贈收據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五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遭查獲時所一併扣得之編號A40號政黨受贈收據乙紙,係被告購入後,供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用,為被告所有,且係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