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730號
上訴人 張育維
訴訟代理人 陳姞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6,216元,應徵第二審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