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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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訴字第1號
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被告 連九棠
連健 筌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內關於「 連健荃 」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健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6內關於「 潘連瑞秋 」之記載,應更正為「廖連瑞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紀榮泰
法官周仕弘
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