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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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訴字第1號

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被告 連九棠

連健

連洪棠

潘連瑞娥

廖連瑞秋

連瑞榮

連瑞桃

連月華

甘承鑫

甘宇勝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內關於「 連健荃 」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健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6內關於「 潘連瑞秋 」之記載,應更正為「廖連瑞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紀榮泰

        法官周仕弘

               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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