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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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795號

原告生活藝術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誕厚

被告 湯琍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琍雯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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