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949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陳彥慈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1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60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