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1585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黃秀敏
被   告  林榮華
      (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7日在本院臺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壹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佰貳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向原告前手陽信銀行申請0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但
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信用卡使用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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