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欣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9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20,53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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