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32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南簡字第2321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住所地在
台北市○○區○○路○○巷○○號4樓,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
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訴訟,由被告住
所地之法院管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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