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9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996號

原告 谷學元

邱筠芸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 律師

被告 陳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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