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01號原告 許菁育 被告 許博凱 上列被告許博凱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
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