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1號原告 陳雲龍
陳佳涵 被告 洪祥恩
巨富工業有限公司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0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