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71號111年度附民字第997號原告 翁珮卿 被告 張詔棊
覺俊棠 黃煒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喻誠德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