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兆豐選任辯護人李錦臺律師被告李雅雯被告 李文斌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與無罪部分欄所載被告姓名「 李文彬 」均應更正為「李文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與無罪部分欄關於被告姓名「李文彬」之記載,顯均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李文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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