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9號聲請人 鍾汶城 相對人 廖徐月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徐月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釋明㈠本票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㈡提出請求利率百分之二十之相關證據資料。(台端聲請狀就利息部分,請求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惟並未提出相關依據資料,未經約定者,利息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若台端聲請狀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之。)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