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簡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送達代收人 丁培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麗玲 即完美女人精品百貨行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二審上訴費新台幣柒仟伍佰玖拾元,逾期不補,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此有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理由狀在卷可稽。而本件原審判決主文為:「確認被告(即上訴人)就持有原告(即被上訴人)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共同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陸拾捌萬柒仟捌佰元,到期日為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是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陸拾捌萬柒仟捌佰元,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之二審上訴費,為壹萬零叁佰壹拾柒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二審上訴費,貳仟柒佰貳拾柒元,上訴人應補之二審上訴費,為柒仟伍佰玖拾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