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82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余泰君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請提出附表(應載明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三、請 陳明 本票3紙之付款地;若無付款地,請陳明發票地。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