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瑞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七所示之物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瑞昌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第95號、第96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3包(含標籤毛重分別為:
0.18公克、0.17公克、0.3公克、0.16公克、0.25公克、0.35公克、0.2公克、0.21公克、0.21公克、0.15公克、0.16公克、0.48公克、0.45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標籤毛重分別為:1.16公克、0.32公克、0.16公克、0.1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盧瑞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7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第95號、第96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存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7之晶體2包、粉末3包、殘渣袋12包,業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檢驗出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此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113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6140號函、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5月12日慈大藥字第1110512054號函檢附委驗檢體鑑定書、113年8月21日慈大藥字第1130821053號函檢附委驗檢體鑑定書各1份為證(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卷第99頁、第111頁;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第93頁)。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無訛,為違禁物,而其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仍會有微量之殘留而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判決精簡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韓茂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怡玉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鑑驗結果備註1晶體1包(含標籤毛重1.2208公克)取樣0.0099公克。檢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第93頁2.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5月12日慈大藥字第1110512054號鑑定書3.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晶體1包(含標籤毛重0.3598公克)取樣0.0099公克。檢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第93頁2.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5月12日慈大藥字第1110512054號鑑定書3.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3殘渣袋1包(含標籤毛重0.2409公克)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1.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卷第111頁2.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8月21日慈大藥字第1130821053號鑑定書3.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4殘渣袋1包(含標籤毛重0.2182公克)檢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卷第111頁2.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8月21日慈大藥字第1130821053號鑑定書3.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5殘渣袋1包(含標籤毛重0.2181公克)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1.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卷第111頁2.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8月21日慈大藥字第1130821053號鑑定書3.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6殘渣袋1包(含標籤毛重0.2106公克)檢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卷第111頁2.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8月21日慈大藥字第1130821053號鑑定書3.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7粉末1包(含標籤毛重0.30公克)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1.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卷第99頁2.法務部調查局113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6140號函3.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8殘渣袋1包(含標籤毛重0.16公克)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1.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卷第99頁2.法務部調查局113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6140號函3.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9粉末1包(含標籤毛重0.25公克)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1.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卷第99頁2.法務部調查局113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6140號函3.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10粉末1包(含標籤毛重0.35公克)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1.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卷第99頁2.法務部調查局113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6140號函3.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11殘渣袋1包(含標籤毛重0.2公克)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1.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卷第99頁2.法務部調查局113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6140號函3.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12殘渣袋1包(含標籤毛重0.21公克)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1.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卷第99頁2.法務部調查局113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6140號函3.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13殘渣袋1包(含標籤毛重0.21公克)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1.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卷第99頁2.法務部調查局113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6140號函3.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14殘渣袋1包(含標籤毛重0.15公克)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1.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卷第99頁2.法務部調查局113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6140號函3.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15殘渣袋1包(含標籤毛重0.16公克)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1.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卷第99頁2.法務部調查局113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6140號函3.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16殘渣袋1包(含標籤毛重0.5399公克)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1.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第93頁2.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5月12日慈大藥字第1110512054號鑑定書3.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17殘渣袋1包(含標籤毛重0.45公克)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1.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卷第99頁2.法務部調查局113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6140號函3.11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卷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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