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102號抗告人 邱奕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曹瑀娟曹紛敏葉東昇 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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