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83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素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張素香於民國104年02月0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
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05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99,199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