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69號原告 郭耀宗 被告明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健榮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