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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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69號原告 郭耀宗 被告明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健榮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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