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46號聲請人 望月敏洋 關係人日商西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
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點第三行至第七行「108年度司司字第91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確認聲請人確已於108年9月18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08年4月23日以雄院和民司甲108司司43字第1081000141號函准予備查無訛」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度司司字第152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確認聲請人確已於109年10月14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