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文淵
黃悅如 被上訴人被告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7,2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5年10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王婉如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