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86號聲請人 黃清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蔡玉嬌┌─────────────────────────────────────────┐│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001│華新水電材料店│元大商業銀行│民國105年4月5日│新臺幣117,630元│AG0000000│││ 朱偉智 │竹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