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97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詹璧華 即 詹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其中陸萬零壹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 陸佰 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