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至偉 被告 林育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6,264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6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王婉如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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