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 吳文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議翔 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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