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國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製造爆裂物罪,刑法第186條第1項之使用爆裂物罪、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等罪嫌,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5月10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8月9日裁定自同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94年10月4日裁定自同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94年11月22日裁定自同年12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95年1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