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自字第48號自訴人甲○○
丙○○共同自訴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被告丁○○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榮宗 律師
林傳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