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5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93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玖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乙○○於91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元,約
定自91年11月29日起至95年11月29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相對人繳納利息至95年8月14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21,316元正及如請求標的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㈡相對人乙○○於94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元,約
定自94年3月24日起至96年3月24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詎料相對人於95年7月25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9,615元及自95年7月26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350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5年8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21316││││之利息。│││元│││││├──┼───┼─────┼──────┼──────┼───────┤│2│新臺幣│乙○○│95年7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49615││││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5年9月16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1316││││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2│新臺幣│乙○○│95年8月27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49615││││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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