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6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七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相對人丙○○約同相對人乙○○向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契約,並言明按期繳納價金,嗣因相對人丙○○逾期未繳,經原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日將本案對債務人等一切權利(含債權及動產物權等)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曾以兩次雙掛號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但均遭郵務機關加註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暨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埧派出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現確未居於上址,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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